塞浦路斯修订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

塞浦路斯对《所得税法》第9(1)(I)节进行了修订,以简化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赋予纳税人更大的灵活性。

两项主要的修订如下:

– 纳税人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无需再准备余额表。因此,税务机关不再补偿纳税人此前就相关税收摊销申请的税前扣除,无形资产处置当年不再课税。

根据现行法律,为计算在资产使用年限内可用于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资本成本,纳税人必须准备余额表,包含资产账面净值(购置成本减去资本折让)和处置收益,以确定无形资产余额的增减情况;

–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未使用的税收摊销可以在该无形资产的剩余可用经济寿命期内进行结转。

根据现行法律,无形资产的资本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作为资本折让),并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有效经济年限进行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纳税人每年有一次机会选择税收摊销方式,但现行法律对未使用的税收摊销能否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未明确。

两项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众议院于2020年7月17日批准了包含上述修订的相关法案。

来源:World Trade  https://world-trade.org/cn/2020/08/21/334.html